叮咚!您的汽车评论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电动汽车观察家

叮咚!您的汽车评论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

编者:

对于汽车舆论场的乱象,业内人士已经见惯不怪。但是,就是在这样温水煮青蛙的状态中,我们可能已经走得太远太远。我们先不论社会伦理道德,只问:新闻媒体、汽车媒体、汽车自媒体、博主、车主、普通人,报道、评论汽车、汽车行业、汽车人物的有没有法律底线?

答案毋庸置疑。许多媒体人、车主已经收到了传票,甚至已经败诉。汽车舆论场中的各种参与者,无疑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意味着责任,也意味着尊重他人的自由,因此也需克制。

法与非法的边界在哪里?我特地邀请戴盈律师来讨论近期的汽车舆论乱象。她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此前曾在媒体从事新闻报道十余年,律师执业之后,也为企业代理了媒体侵权官司。既有同情心,也有同理心。希望她的文章有益于同行及普通车主。

正文: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是,如果把他人的新车提车视频配上哀乐,或在汽车尾部P上“奠”字,这种戏谑行为显然超过了正常评论的边界,即便在一个路人看来,也是充斥着侮辱的色彩。

理想的MEGA行不行?自会有市场销售数据给出最诚实的答案。是不是存在李想所说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需要法律调查,才能得出结论。

没有完美的产品。在群雄逐鹿、风光无限的新能源汽车的竞技场上,也确实存在着诸如部分车型实际续航里程打折、刹车失灵等使用及安全的问题。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共实施新能源汽车召回72次,涉及车辆160.3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长32.3%,创历史新高。

对于广大车企而言,正视指出真问题的批评和提出真问题的人,但同时警惕浑水摸鱼之徒,后者常打着“用户真实体验”的旗号,却做着攻讦竞品、收取“保护费”、博取流量的生意。如何在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之间划出一条“法”与“非法”的界线?什么样的行为已经越过了刑法的红线?或是值得与自媒体、车评人共同思考的法律问题。

01

越来越多车企选择“法庭见”

2020年10月,马斯克解散了特斯拉美国的公关团队,随后不断加码“硬核”法务部的建设。马斯克声称“特斯拉总是受到太多人的无情攻击,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强大的诉讼团队,对这些事情进行反击。”而特斯拉在中国尽管保留了公关团队,诉讼“铁拳”也一刻没停下。以特斯拉(北京)有限公司为例,从“天眼查”APP数据可以看到,涉诉的56起司法案件,其中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其中大部分是由名誉权问题引起)和名誉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量达18件,占总案件量三分之一,且特斯拉基本上都是案件原告身份。从被告主体看,特斯拉起诉的对象主要是个人。

图片来源自:天眼查

其实,这两年,我们越来越多感受到汽车企业“不忍”了。起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提起刑事控告的案例不胜枚举。比亚迪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网络举报中心2022年就提出了500万元举报黑公关奖励,长城汽车在2023年3月全网官宣悬赏1000万打击网络水军,这些车企的“硬刚”行为也引起了市场的共鸣。

被告的对象不仅限于个人,不少自媒体账号的背后是运营公司在打理,形成了庞杂自媒体“矩阵”。如果写作者系运营公司的员工,其发布评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则运营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跟受害企业动辄提出数百万元、千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相比,国内法院支持名誉侵权赔偿的金额不高(以北京为例,绝大多数的判决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过,“拿起法律武器”的动作本身就是一种绝不让步、“杀鸡儆猴”的鲜明态度。

02

谩骂、失实和跟风乱评,

名誉侵权的违法“门槛”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名誉权保护的条文集中在第1024条至第1031条。其中,重点是第1025条,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犯名誉权的三种情形,即:1)是否捏造或歪曲事实;2)是否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核实义务;3)是否使用侮辱性语言。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点,都可能构成侵权。

笔者检索近3年来北京和上海地区法院与企业名誉权相关的判决书,将“使用侮辱性语言”单独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案例并不多见。这种现象一般发生在个人博主的评论中,容易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一个在汽车界广为流传的案例是:特斯拉与韩潮长达数年的产品质量和名誉权之争。2019年韩潮以“欺诈销售”为案由起诉特斯拉“退一赔三”,并在北京获得了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2021年,特斯拉对韩潮发起了名誉权诉讼反击,在韩潮公布的特斯拉起诉状中,特斯拉主张之一就是韩潮在评论中使用了“流氓”、“垃圾”、“江湖骗子”等污秽语言,损害了特斯拉法人的名誉权。

不过,在很多行业评论或者财经评论中,因其标榜“专业”,文中直接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概率不高。

纵观原告企业在该类案件中胜诉的例子,笔者认为言论是否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且该严重失实的言论与企业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是该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试金石”。因为评论本身具有主观性,法官通常会允许评论内容具有一定自由的尺度;而与事实有着明显出入,则是客观的检验标准,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

需要关注一个现象是:不少自媒体擅长躲在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之后对着车企打上几记“太平拳”。在笔者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评论文章前半句还在正常引用新华社、央视等正规报道文字,后半句就开始“添油加醋”、“夹带私货”,使普通读者难以分辨事实真相和编造内容的界线。2021年,中宣部、网信办、最高院、最高检等机构联合发起的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中,“转载合规稿源财经新闻信息时,恶意篡改、断章取义、片面曲解等‘标题党’行为”被明确列入了八种专门打击的行为之一。

特别提醒一点,在法官眼中,自媒体不等于普通消费者,其负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即对发表和转载内容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核实义务。即便你发表的评论不是不实消息源头,但跟风乱评依然需要付出法律代价。

在(2021)京04民终233号一案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有一段精彩论述:“本案中张XX并非消费者,而是自媒体,应比一般消费者享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文章内容中……等言论,缺乏确凿依据,具有倾向性的负面论断,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综合全文而言,不属于消费者进行批评监督的行为,而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03

“收钱”和“要钱”,

越过了刑法划定的“红线”

言论之失,或许只是一时的“口舌之快”。在实务中,仅因偏颇评论而入罪的,并不常见,其责任更多停留在删稿、置顶道歉和赔钱的层面。

然而,若是自媒体把写黑稿当作一门生意,公然招聘写手、长期作案,其目的无论是帮助企业抹黑竞争对手,还是“曝光”企业负面信息之后上门索要“保护费”,提供有偿发帖、有偿删稿服务的,“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总有一款或多款适合TA。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与多位知名企业的公关部门负责人交流中,笔者也注意到,企业不堪其扰的一部分原因是在于有些“黑公关”会采取迂回避险的隐蔽手段。以寻求某科技企业“合作”为例,一家自称财经领域的自媒体公司先逐步、分期发布多篇不利于该企业的言论,但并不立刻联系企业,而是在观望一段时间后,以市场部门员工的名义希望该企业能在自媒体上投放“软文”,在被该企业拒绝后,又循环往复如上操作。

如果说车企对于自媒体尚有底气说“NO”,更需要警惕的是“假媒体”和“假记者”。在一次舆情危机处理事件中,笔者发现在一家机构在多家互联网平台开设账号公然标明“XX报”的字样,按照其公开的企业信息查询,该账号属于XX报传媒有限公司。从商业外观上,很容易让人误解是持有新闻牌照的某地方媒体在进行所谓的“监督报道”。但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的“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发现查无此“报”。新闻敲诈,尚且属于国家专项整治范围,更遑论“假媒体”和“假记者”。

在以盈利为目的的用心之下,每一次虚假信息和诽谤评论的点击,每一笔入账的金额,都是他日量刑和定罪的“巨石”。

前几天,又是一年“3·15”之夜,多少公关人和车企高管都悬着一颗未定的心,而这一夜之后,除了直面产品问题“虚心改正”和接受舆论监督的“洗礼”,又有多少评论区的冷箭和谣言要防?或许,将“不公平”与“被损害”的放置于法律的天秤之上,以“水滴穿石”的精神和个案的不懈努力,终将为营造一个正常商业评论氛围送上一缕阳光。

本文由 电动汽车观察家 作者:电观 发表,其版权均为 电动汽车观察家 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电动汽车观察家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