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正式征求意见,新增整车技术条件,强调电池回收
7月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投资规定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今年5月底网络流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 意见的函》(下称网络流传稿)相比,最明显之处,是新增了对纯整车项目的技术要求,以及回收利用项目的投资规定。
另外,对禁止投资项目等内容,投资规定意见稿也做了部分修订。
新建纯电动汽车整车技术要求
投资规定意见稿增加了对纯电动乘用车车长、电池衰减和能量消耗率的技术要求,以及对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的技术要求。(见下图)
投资规定意见稿还保留了网络流传稿中,对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见下图)。
其中,能量型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要求在300瓦时/千克以上,业界认为难度非常大。
新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
第一,投资规定意见稿的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投资项目类型】(网络流传稿中为【实施范围】)一项中,其他投资项目除了网络流传稿提到的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增加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
第二,投资规定意见稿的第二章“投资方向”第九条【重点发展领域】总则中,除了网络流传稿提到的,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增加了“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第三,投资规定意见稿的第二章第九条“投资方向”【重点发展领域】分则,和网络流传稿相比,增加了一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第四,投资规定意见稿的第五章“其它投资项目”第二十二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第四条,和网络流传稿相比,增加了“管理”二字,即“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第五,投资规定意见稿的第五章“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新增了第二十四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环保处置,实施环保无害化处理。
其他变化
除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投资规定意见稿与网络流传稿的主要差别还包括:
第一,投资规定意见稿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一条【禁止投资项目】总则,注明“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第二,网络流传稿中禁止“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一项,在投资规定意见稿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一条【禁止投资项目】,第四项中改为禁止“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发改委官网在关于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称,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4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不过,截至《电动汽车观察家》发稿时为止,投资规定意见稿的官网已处于无法打开状态。(完)